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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上市公司協會:《證券法》有待進}一步完善
現行的《證券法》,對于規範證券發行和交,易行為,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維護社會經濟.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#要意義,但是在具體實踐中,個别條文有待進一步完%善。”全國人大代表、金年會奧!特控股集團董事長兼黨委書記陳愛蓮:日前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。
&@nbsp; 對于現行《證券法!》不夠完善的地方,陳愛蓮以上市公司}并購重組為例進行了說明。她指出},現行《證券法》對于并購重組這%方面的規定存在兩方面的缺陷:其一是規定不夠全面,,僅規定了上市公司收購一種手段,未規定重組、回購>、分立、合并等其他多種手段,$導緻潛在的上市公司收購人無?法根據自身情況和需要選擇合适的并購重組手段#,影響了并購重組效率和優勢#的體現。
) 其二是收購成本過高。高成本的_現狀造成大部分收購人沒有意願或者能力進行要約收購>,即使有能力進入要約收購程序,也可能:因為期限或餘股的問題而導緻收購長期(無法結束甚至最終失敗。
_ 對此,陳愛蓮建議:?首先要增加規定多種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手段},在收購制度安排基礎上,增加重組#、回購、分立、合并等類型;其次是>創新并購融資,補充增發新股、存量股份等多_種對價支付方式;再次是借>鑒發達資本市場立法,增補規定?在一定條件下餘股可強制出售給收購人;最&後是對于已經擁有上市公司控?制權的大股東增持行為适當放寬鎖定(期的限制,綜合降低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成本,}減少要約收購豁免數量,發揮要約收購在保護中小>投資者平等利益、提供同等條件,下退出機會的作用。
新聞鍊接:中國上市公司協會http://www.c(apco.org.cn/ar?ticle/2013/03/)14/15540710971.?htm?sid=0000018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