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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日報:《證券法》個别條文有待進}一步完善
“現行的《證券法》,對于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#行為,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維(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,利益具有重要意義,但是在具體實踐中),個别條文有待進一步完善。:”全國人大代表、金年會控股集團董事^長兼黨委書記陳愛蓮4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專^訪時表示。
&nbs}p; 對于現行《證券法》不夠完@善的地方,陳愛蓮以上市公司并購!重組為例進行了說明。她指出,現行《證券法》對(于并購重組這方面的規定存在兩方面的缺:陷:其一是規定不夠全面,僅規定了上市公司收購一!種手段,未規定重組、回購、分立、合并等其!他多種手段,導緻潛在的上市公司收購人!無法根據自身情況和需要選擇合(适的并購重組手段,影響了并購重組效率和$優勢的體現。
 >; 其二是收購成本過高。高成>本的現狀造成大部分收購人沒有意願或者能力進行?要約收購,即使有能力進入要@約收購程序,也可能因為期限或餘股的問?題而導緻收購長期無法結束甚>至最終失敗。
&$nbsp; 對此,陳愛蓮>建議:首先要增加規定多種上市公司并購重組#手段,在收購制度安排基礎上),增加重組、回購、分立、合并等類型;其次!是創新并購融資,補充增發新股、存量股份等,多種對價支付方式;再次是借鑒發達(資本市場立法,增補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餘股可強制出?售給收購人;最後是對于已經擁有上:市公司控制權的大股東增持行為适當放寬%鎖定期的限制,綜合降低上市公司!要約收購成本,減少要約收購豁免數量,發揮,要約收購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平等利益、提供_同等條件下退出機會的作用。
&nbs,p; 新聞鍊接:.http://zqrb.ccstoc.k.cn/html/2013-03/05/co}ntent_342350.htm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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