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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愛蓮代表兩會建議:推進農村宅基地使!用權全流通
幾點建議:
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房%地産專業委員會針對農村宅基地全流通問題進行課題#研究,并形成《農村宅基地制}度改革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》。該報告旨在遵循?黨中央2018年一号文件“三權分?置”的基礎上,綜合各個試?點地區的經驗教訓,總結出更,為完善的宅基地“三權分置”改革内容。破解了農村?宅基地使用權無法全面流轉的難題,且确保了農民}“一戶一宅”的底線。《農村_宅基地制度改革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_》從以下幾點破解:
一是農民在城市有商品房的可以将自有宅基地轉讓,以!保障農民的居住權。農民作為出賣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:1、城鎮,有房子的農戶,可以将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,&且轉讓後城鎮的房子應限制,出賣;2、農民在農村有兩套以上宅基地的#,可以轉讓。
二是農民宅基地可以“以大換小”的置換。考慮到部分農民雖然僅擁有一套宅基地用_于居住,但該宅基地的面積可?能遠超過其自身的居住需求,我們認為可(以通過“置換”的方式,即在保}障農民有一個基本的居住條件的前提下,允@許農民以大面積的宅基地使用權置換小面.積的宅基地使用權,并在此過程中獲得部分财産利益。)而對于置換的條件,必須設置:合理的限制,同樣可以用“滿?足基本的居住條件”作為界限,例如:必須保證^農戶的唯一居住宅基地面積在,50平方米以上,且人均居住面%積不小于25平方米,在同時滿足這兩@個條件的情況下,方可将其宅基地使用權,用于置換,并獲取經濟補償。
三是買受人應當在受讓宅基.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的同時,對農#民“是否具備轉讓條件”進行,調查。鑒于保障農民作為轉讓人的弱勢群體:地位,買受人在購買宅基地使用權時,必須對農民是&否具備“轉讓條件”進行調查,若受讓人沒有進行(調查的或有過失的,受讓人應當對?農民“居無定所”承擔“返還房屋”的責任。?
通過以上制度設計,可以解決宅基.地使用權全流通的難題,且$确保了農民“一戶一宅”的底線。為了制度的健康穩定,發展,建議該制度設計應先在義?烏試點三年,再在金華市試點三年,再在山東(或我國:發達地區)試點三年,最後@全國推廣。